Q&A
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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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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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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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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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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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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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記
-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包括向國外購買而在我國境內提供或使用的勞務)。
- 進口貨物。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
自91年1月1日起,進口貨物除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9條免徵營業稅規定外,均應於進口時由海關代徵營業稅。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1條)
將餘存貨物抵債、分配股東或出資人,均視為銷售貨物,應以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
一、零稅率:銷售貨物或勞務所適用的營業稅率為零,由於銷項稅額為零,如有溢付稅額,得在退稅限額內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
二、免稅:銷售貨物或勞務在銷售階段時免徵營業稅,但進項稅額不能扣抵或退還。
三、進口免稅: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第九條規定進口貨物於進口時免徵營業稅。
一、外銷貨物。
二、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
三、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銷售與過境或出境旅客之貨物。
四、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
五、國際間之運輸。但外國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業務者,應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國際運輸事業予以相等待遇或免徵類似稅捐者為限。
六、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
七、銷售與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所使用之貨物或修繕勞務。
八、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未輸往課稅區而直接出口之貨物。
九、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存入自由港區事業或海關管理之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以供外銷之貨物。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
可以,請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申請,報經財政部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規定,改以營業稅法規定之一般稅額計算方式計算營業稅額,但核准後3年內不得變更。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2項)
本題分以下3點來說明:
1.凡是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的營利事業,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2.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經依照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的所得稅,可以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的同一年度納稅證明,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後,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的金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所增加之應納稅額。國外分支機構或營業代理人有虧損者,也應該併同國內總機構合併計算。
3.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所得,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所得稅法第3條)
(財政部64.7.15台財稅第35080號函)
凡在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以及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政黨自95年度起應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均應依法辦理結算申報。但是下列情形可以免辦結算申報:
1.國外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而屬於所得稅法第25條及第26條規定,依法選定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以扣繳方式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者,可免辦結算申報。
2.機關團體符合下列規定者,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惟其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自84年度起,仍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應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1)各行業公會組織、同鄉會、同學會、校友會、宗親會、營利事業產業工會、各工會團體、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及國際獅子會、國際扶輪社、國際青年商會、國際同濟會、國際崇她社、社區發展協會、各縣市工業發展投資策進會、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義勇消防總隊、身心障礙福利團體(合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3條規定)、各縣市工業區廠商協進會等機關,無任何營業或作業組織收入(包括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僅有會費、捐贈或基金存款利息者。
(2)老人福利協進會等老人社會團體,無任何營業或作業組織收入(包括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僅有會費、捐贈、基金存款利息或非屬承辦政府委辦業務之政府補助收入者。
3.宗教團體符合下列規定者可免辦結算申報:
(1)依法立案登記之寺廟、宗教社會團體及宗教財團法人。
(2)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者。
(3)無附屬作業組織者。
4.符合儲蓄互助社法第8條規定免徵所得稅之儲蓄互助社可免辦結算申報。
(所得稅法第25條、第26條、第71條之1、第73條)
(財政部84.9.8台財稅第841644931號函)
(財政部85.5.29台財稅第851906576號函)
(財政部86.3.19台財稅第861886141號函)
(財政部86.3.19台財稅第861887715號函)
(財政部87.3.16台財稅第871934711號函)
(財政部87.7.17台財稅第871955018號函)
(財政部90.3.27台財稅第0900451555號函)
(財政部91.6.13台財稅字第0910453648號令)
(財政部97.8.14台財稅字第09704065210號函)
(財政部97.10.13台財稅字第09704102310號函)
(財政部98.2.5台財稅字第09800007470號函)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按下列規定選擇適用之申報書:
1.經稽徵機關核准適用藍色申報書之營利事業,使用藍色申報書。
2.一般營利事業,使用普通申報書。
3.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使用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
(所得稅法第77條第1項)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57條之2第2項)
營利事業因業務之實際需要,與其僱用之外務員訂立合約,利用外務員自有之機動車輛訪問客戶推銷產品,經約定由營利事業補貼之汽油費、修繕費、停車費、過橋費等,可憑合約及有關原始憑證核實認列為該事業之營業費用,免視為外務員之薪資所得,但不包括車輛之牌照稅、保險費及折舊。
(財政部75.4.22台財稅第7523491號函)
本題分以下3點來說明:
- 凡是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的營利事業,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 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經依照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的所得稅,可以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的同一年度納稅證明,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後,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的金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所增加之應納稅額。國外分支機構或營業代理人有虧損者,也應該併同國內總機構合併計算。
- 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所得,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所得稅法第3條)
(財政部64.7.15台財稅第35080號函)
凡在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以及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政黨自95年度起應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均應依法辦理結算申報。但是下列情形可以免辦結算申報:
1.國外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而屬於所得稅法第25條及第26條規定,依法選定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以扣繳方式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者,可免辦結算申報。
2.機關團體符合下列規定者,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惟其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自84年度起,仍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應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1)各行業公會組織、同鄉會、同學會、校友會、宗親會、營利事業產業工會、各工會團體、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及國際獅子會、國際扶輪社、國際青年商會、國際同濟會、國際崇她社、社區發展協會、各縣市工業發展投資策進會、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義勇消防總隊、身心障礙福利團體(合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3條規定)、各縣市工業區廠商協進會等機關,無任何營業或作業組織收入(包括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僅有會費、捐贈或基金存款利息者。
(2)老人福利協進會等老人社會團體,無任何營業或作業組織收入(包括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僅有會費、捐贈、基金存款利息或非屬承辦政府委辦業務之政府補助收入者。
3.宗教團體符合下列規定者可免辦結算申報:
(1)依法立案登記之寺廟、宗教社會團體及宗教財團法人。
(2)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者。
(3)無附屬作業組織者。
4.符合儲蓄互助社法第8條規定免徵所得稅之儲蓄互助社可免辦結算申報。
(所得稅法第25條、第26條、第71條之1、第73條)
(財政部84.9.8台財稅第841644931號函)
(財政部85.5.29台財稅第851906576號函)
(財政部86.3.19台財稅第861886141號函)
(財政部86.3.19台財稅第861887715號函)
(財政部87.3.16台財稅第871934711號函)
(財政部87.7.17台財稅第871955018號函)
(財政部90.3.27台財稅第0900451555號函)
(財政部91.6.13台財稅字第0910453648號令)
(財政部97.8.14台財稅字第09704065210號函)
(財政部97.10.13台財稅字第09704102310號函)
(財政部98.2.5台財稅字第09800007470號函)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按下列規定選擇適用之申報書:
- 經稽徵機關核准適用藍色申報書之營利事業,使用藍色申報書。
- 一般營利事業,使用普通申報書。
-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使用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
(所得稅法第77條第1項)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57條之2第2項)
營利事業因業務之實際需要,與其僱用之外務員訂立合約,利用外務員自有之機動車輛訪問客戶推銷產品,經約定由營利事業補貼之汽油費、修繕費、停車費、過橋費等,可憑合約及有關原始憑證核實認列為該事業之營業費用,免視為外務員之薪資所得,但不包括車輛之牌照稅、保險費及折舊。
(財政部75.4.22台財稅第7523491號函)
1.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果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該在每年5月1日起到5月31日止(或依法展延結算申報截止日),填寫結算申報書,向國稅局申報上一個年度的綜合所得稅,申報前要先計算應該繳納的稅款,並利用下列繳稅方式繳納稅款後,向國稅局辦理申報:
(1)現金繳稅:
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稅(郵局不代收):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自行登錄列印附有條碼之繳款書,或至稽徵機關索取並填妥自行繳納稅額繳款書,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稅款後,將繳款書證明聯附於申報書(採網路申報者免檢附),辦理申報。
便利商店繳稅:應繳納稅額2萬元以下者,於繳納期間內,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自行登錄列印附條碼之繳款書,向統一(7-11)、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後,將繳款書證明聯附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書(採網路申報者免檢附),辦理申報。
(2)繳稅取款委託書繳稅:可利用納稅義務人、配偶、申報受扶養親屬其中一人在郵局之存簿儲金、劃撥儲金或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等)之支票存款、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綜合存款或在外商銀行開立之新臺幣存款帳戶,依式填寫繳稅取款委託書(非金融機構取款條)並蓋妥存款印鑑章(如原存款簽名者請簽名),以法定結算申報截止日(5月31日)或依法展延結算申報截止日為提款日,並預留存款以備提兌。但採用網路申報者,僅限以納稅義務人或配偶之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款帳戶委託轉帳繳納稅款。採用網路或二維條碼申報者,免再填寫繳款書及繳稅取款委託書。
(3)ATM自動櫃員機繳稅: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期間內可利用金融機構或郵局貼有「跨行:提款+轉帳+繳稅」標籤之自動櫃員機繳納,免填繳款書,但應將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納交易明細表附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書(採網路申報者免檢附),辦理申報。
(4)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繳稅:可利用本人或他人參與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繳稅作業之金融機構所核發的晶片金融卡,安裝讀卡機(與自然人憑證讀卡機同),透過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或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即時轉帳繳稅。
(5)信用卡繳稅
限以納稅義務人或配偶名義持有之信用卡(僅能使用1張信用卡)辦理,透過電話語音【412-1111或412-6666;電話號碼5碼地區及國內行動電話請撥02(或04或07)412-1111或412-6666;國外地區請撥+886-2(或4或7)412-1111或+886-2(或4或7)412-6666。服務代碼輸入166#】或網際網路(https://paytax.nat.gov.tw)輸入持卡人信用卡卡號及有效期限、身分證統一編號、應自繳稅額,取得發卡機構核發之授權號碼。本項繳稅方式手續費由納稅人自行負擔,收費標準請洽各發卡銀行。
①人工申報案件將授權號碼填載於結算申報書,二維條碼申報案件鍵入於申報軟體,網際網路申報案件經由報稅網站檢核已取得之授權資料或線上取得授權。
②如透過電話語音或網際網路無法取得授權時,得於營業時間內逕洽發卡機構以人工授權方式取得授權號碼。
③取得授權後,即完成以信用卡繳稅作業,如繳稅金額或納稅義務人有變動,納稅義務人可於法定結算申報截止日(5月31日)或依法展延結算申報截止日前,於營業時間內向發卡機構申請取消授權,並於次一營業日透過電話語音或網際網路查詢確認授權已取消;惟納稅義務人於法定結算申報截止日(5月31日)或依法展延結算申報截止日前,仍得再次申請授權以信用卡繳稅。如無法重新取得授權,請改以其他方式繳納稅款。
(6)票據(請先向金融機構辦妥票據交換手續):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自行登錄列印附有條碼之繳款書,或至稽徵機關索取並填妥自行繳納稅額繳款書,併同票據向金融機構辦理票據交換(票據正面受款人處請填註「限繳稅款」,且發票日應未逾申報期限;又票據發票人如非納稅義務人時,納稅義務人應於票據背面背書),於申報時應檢附已向金融機構提出票據交換之繳款書證明聯。
(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
不是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有我國來源的所得,應納稅額應該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不屬於扣繳範圍的所得,應按規定的扣繳率申報納稅。例如103年6月有出售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20萬元,就應按照20%的扣繳率申報納稅,也就是應申報繳納4萬元所得稅,即以所得額20萬元乘以20%申報納稅。另外,不是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如果在一個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境內居留合計超過90天,那麼他因為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由境外雇主支付的報酬,仍然應該自行按規定的扣繳率申報納稅。
(所得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
(所得稅法第73條第1項)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11條)
綜合所得包括營利、執行業務、薪資、利息、租賃、權利金、自力耕作漁牧林礦、財產交易、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退職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和申報受扶養的親屬,全年所取得以上各類所得的合計,就是綜合所得總額。
(所得稅法第14條)
股份有限公司以未分配盈餘增資擴充,依照已廢止88年12月31日修正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6條、第17條後段及廢止前獎勵投資條例第13條規定的新發行記名股票,個人在取得以後轉讓,如果轉讓價格高於股票面值,則股票面值的部分,要按照股利所得申報納稅,超過股票面值的部分,是屬於證券交易所得,至交易所得課稅方式,請參考第1135解答。如果轉讓價格低於股票面值,應用實際轉讓價格作為轉讓年度的股利所得,申報所得稅。例如:出售股票100股,股票每股面額10元,轉讓價格12元,那麼應申報的股利所得就是1,000元,如果轉讓價格是每股9元,那麼股利所得就申報900元。
(財政部68年1月19日台財稅第30371號函)
(88年12月31日修正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6條、第17條)
稱執行業務者係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師(士)、醫事檢驗師(生 )、程式設計師、精算師、不動產估價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營養師、心理師、牙體技術師(生)、語言治療師、地政士、記帳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表演人、引水人、節目製作人、商標代理人、專利代理人、仲裁人、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業務人、書畫家、版畫家、命理卜卦、工匠、公共安全檢查人員、民間公證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以其業務收入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上各項費用或成本後之餘額即為執行業務所得。
(所得稅法第11條)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6條)
個人取得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講演的鐘點費等收入,每人每年合計不超過18萬元時,可以全數免稅,超過18萬元的話,可以就超過部分檢附成本和費用憑證核實減除,或直接減除30%的成本費用,以餘額申報執行業務所得。但如果是自行出版的部分,可以減除75%的成本費用後,以餘額申報執行業務所得。
(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條之5)
(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
薪資所得就是在職務上或工作上所取得的各種收入,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各種補助費和其他的給與(如車馬費等),但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合計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
公教人員子女的教育補助費要課稅,獎學金則免稅,兩者的區分說明如下:獎學金的發給,是以在學校的學業和操行成績達到特定標準為條件,可以免稅;而子女教育補助費則是根據在學的子女人數發給,沒有特別的獎勵條件,是屬於薪資的一種,要合併薪資所得課稅。但如為托兒所、幼稚園、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私立小學及私立初級中學之教職員所領取之子女教育補助費,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免納所得稅(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款刪除,自101年薪資所得恢復課稅)。
(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款及第8款)
(財政部61年8月15日台財稅第36893號令)
(財政部68年2月28日台財稅第31254號函)
這個問題分2點來說明:
1.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和各級學校,聘請學者、專家專題演講而發給的鐘點費,屬於「講演鐘點費」,如果這項收入和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各項收入,全年合計數在18萬元以下,可以免納所得稅,超過18萬元部分仍然應該合併個人綜合所得課稅。
2.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和各級學校,開課或舉辦各項訓練班、講習會,或其他類似性質的活動,聘請授課人員講授課程所發的鐘點費,屬於「授課鐘點費」,這項鐘點費是薪資所得的一種,所得人必須把這項所得併入薪資所得申報;上面所說的授課人員並不一定要具有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或教員的身分。
(財政部74年4月23日台財稅第14917號函)
1.個人為雇主的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的加班費不超過標準的話,可免納所得稅;但加班費超過規定標準的話,超過部分要列入薪資所得,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
2.如果是不管有沒有加班或加班時數多少,一律按月定額給加班費的話,是屬於津貼的性質,應併同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不得適用免稅的規定。
(所得稅第14條第1項第3類)
(財政部69年6月12日台財稅第34657號函)
這個問題分3點來說明:
1.機關團體員工,依政府規定標準支領的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
2.公私營事業員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和第32條規定的限度內支領的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不分男工女工,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
3.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的目的,在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支領的加班費,金額如果符合前面規定標準範圍以內,免納所得稅,加班時數,可以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之工作總時數」內計算。例如一位男工如果在一個月內正常工作天中已加班49小時,46小時的部分依規定可以免稅,另外超過的3小時加班費則要併入薪資所得課稅,如果在國定假日又加班了8小時,只要他所領的加班費符合勞基法的標準,這8小時的加班費仍然免稅。
(財政部74年5月29日台財稅第16713號函)
- 所得稅法第102條第二項規定,在一定範圍內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 『 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第3條規定,下列各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一)金融業
銀行業、信用合作社業、信託投資業、票券金融業、融資性租賃業、證券業 (證券投資顧問業除外) 、期貨業及保險業。
(二)公開發行股票之營利事業。
(三) 享免稅優惠且年營收在5,000仟萬元以上者依原獎勵投資條例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經核准享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營利事業,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
(四)合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之營利事業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或企業併購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合併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
(五)不屬於以上四款之營利事業,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在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者。
盈虧互抵(前10年)
- 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七十七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十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故營利事業符合下列條件者,其前10年之虧損可扣抵(全部符合):
A.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
B.會計帳冊簿據完備
C.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採用會計師簽證
D.如期申報者 - 交際費之列支限額較一般申報高,可減輕稅負
- 降低國稅局查帳之機會
採用會計師稅務簽證申報者,係提供會計師查核工作底稿供國稅局審查,故需提示資料較少,且由會計師直接對國稅局審查人員提出解釋與補充說明,以避免徵納雙方認定差異。國稅局僅就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書面審核,公司比較不會被國稅局直接調帳查核。
1、實收資本額超過新台幣3,000萬元。
依公司法第20條第II項規定,公司資本額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數額以上者,其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其 簽證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依經濟部九十商字第09002262150號函內容: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 3,000萬元以上之公司,其財務報表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
依經濟部經商字第10702425340號函內容:自108年會計年度開始,1、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 3,000萬元以上之公司;或2、實收資未額達新台幣 3,000萬元以上之,但符合下列兩者之一 (一)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一億元。 (二)參加勞工保險員工人數達一百人。之公司,其財務報表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
2、 銀行融資金額超過新台幣3,000萬元。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徵信準則第18條規定,企業在各行庫總授信金額包括歸戶及新申請金額達三仟萬元以上者,需提示會計師簽證查核報告書,即一般所稱之融資簽證。
3、 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依證券交易法第36、37條及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等有關法令規定,公開發行、上櫃上市公司之財務報表簽證須由已於會計師公會登記並由主管機關核准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二位會計師查核簽證。
4、 私立學校。
私立學校法 67條規定:私立學校應於學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辦理決算;其年度財務報表並應經符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之會計師查核簽證。
5、 教育財團法人,總資產超過1億元或年收入超過1,000萬元。
登記之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一億元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 1,000萬元以上之教育法人,應將財務報表委請會計師進行財務報告查核簽證。前項委請之會計師,不得於接受委託查核年度之前三年度內曾受懲戒並公告確定。
要提供的資料/用途
1.請替公司取2 ~ 5個名稱,並依優先順序排列 申請公司名稱預查
2.請提供公司所要營業項目預查
3.所有股東資本額分配比率或金額 公司登記
4.所有股東身份證正反面影本1份 公司登記
5.建物(設立所在地房屋)所有權狀影本1份 公司登記
6.當年度房屋稅單影本(設立所在地房屋)1份 公司登記
7.資本額銀行存款餘額證明正本1份 公司登記
8.資本額存入銀行之存摺正面頁、銀行戳記內頁及存入資金頁影本公司登記
- 課稅問題:資本額的多寡與課稅無關,國稅局只針對營業額與課稅所得的多 寡課稅。
- 信任問題:生意業務往來,資本額越高客戶廠商對你的信任度也越高,以免給客戶小公司的感覺。
- 貸款問題:資本額高低與銀行貸款有一定的關係。
- 費用問題:資本額高低與設立登記費用、記帳費用、其他費用有一定的關係。
- 營運問題:資本額高低與公司營運有一定的關係。
- 登記問題:營業項目是許可項目,一般都有規定最少資本額。